辉瑞新冠药 Paxlovid 专利布局在中国遇到的实操挑战(PA尊龙时凯)

辉瑞新冠药 Paxlovid 专利布局在中国遇到的实操挑战(PA尊龙时凯)

经典案例标杆2026-06-11·阅读约 7 分钟·PA尊龙时凯

一、核心化合物专利的效力争议与无效程序中的举证难点

Paxlovid 的核心活性成分是奈玛特韦(Nirmatrelvir,PF-07321332),其物质专利(CN10323583B)在中国于 2015 年获得授权,保护期至 2035 年。但该专利在 2022-2023 年先后遭遇 3 起针对“创造性”的无效宣告请求。实操挑战在于:

  • 数据补交限制:无效请求人主张该化合物结构在已知 SARS 蛋白酶抑制剂基础上“显而易见”,但专利权人需提供体外抗病毒活性 IC50 数据(如 PF-07321332 对 3CLpro 的 IC50 为 19 nM)。根据中国《专利审查指南》第二部分第十章,补充实验数据必须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或技术启示,2022 年专利局复审无效部在相关决定中明确否定了用于“事后补救”的新增对比数据。
  • 马库什结构与具体化合物之间的“选择发明”证据要求:辉瑞的原研专利(WO)采用马库什通式覆盖数千个化合物,而 Paxlovid 的具体结构仅在该通式的一个实施例中提及。中国专利实践中,若仅用一个实施例支持一个马库什通式,后续无效程序中容易被质疑“说明书公开不充分”。建议代理人在类似案例中,需在申请阶段就对重点化合物的晶体结构(如单晶 X 衍射数据,分辨率 ≤1.5 Å)和生物活性数据进行单独实施例充实。

二、组合专利的侵权判定困境:利托那韦作为“药代动力学增强剂”的边界

Paxlovid 的实际用药方案是奈玛特韦 300 mg + 利托那韦 100 mg 的固定剂量复方。辉瑞在中国布局了组合物专利(CN104958277B),其独立权利要求1为:“一种药物组合物,包含奈玛特韦和利托那韦,其中奈玛特韦与利托那韦的重量比为 3:1”。实操挑战包括:

Paxlovid
Paxlovid
  • 仿制药企业的“避设计”路径:已有国内企业在 2023 年提交了利托那韦为 100 mg、奈玛特韦为 400 mg(重量比 4:1)的注册申请,直接跳出了专利权的数值范围。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 年的“阿托伐他汀钙”案判决((2020)京 73 民初 1256 号),当专利保护的数值范围与仿制产品的数值差异超过 ±10% 且无等效性数据时,不被认定为等同侵权。
  • “拆分服用”的诱导侵权取证:部分中国企业生产单独包装的奈玛特韦(每粒 150 mg,2 粒/日)和利托那韦(100 mg,1 粒/日),但组合销售时会附上“配套使用说明书”。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对权利要求1中“组合产品”的直接侵权,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——因为物理上未混合成一片,而是分包装。代理人在起草组合产品权利要求时,建议增加“套件(kit)”或“药盒(blister pack)”的表述,扩大等同范围。

三、晶型专利的“创造性”与“可实施性”博弈:以 Form I 型晶体为例

辉瑞对奈玛特韦的 Form I 晶型(CN106687449B,授权日 2021 年 8 月)申请了保护,该晶型的 XRPD(X 射线粉末衍射)图谱在 2θ=7.5°、12.1°、15.3° 等处有特征峰。实操挑战主要体现在:

  • “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”举证成本:在 2023 年针对该晶型专利的无效请求中,请求人提交了无定形奈玛特韦的溶解度和稳定性对比数据,显示 Form I 的水溶解度(0.23 mg/mL)仅比无定形(0.19 mg/mL)提高 21%,且 40°C/75% RH 条件下 4 周杂质增长仅差 0.8%。国知局复审委在(2023)国知药字第037号决定中认为,该差异未达到“显著预料不到”的程度,最终维持专利有效部分仅限“特定晶型的制备方法”,而非化合物本身。
  • 反向工程与“间接制备侵权”的取证:仿制药企业可通过避开 Form I 而制备无定形或 Form II(CN115417848B)来绕开。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,只要原料药(API)经过结晶操作,极易无意中混入 Form I 晶种。权利人若想主张“间接侵权”,需要证明仿制药企的结晶工艺必然落入专利方法步骤。这要求代理人在晶型专利中不仅保护最终产物,还要写入关键工艺参数:如“析晶温度控制在 0-5°C、搅拌速度 200-300 rpm、晶种添加量 0.1-0.5%”,以此增加举证便利性。

四、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下的“首仿独占期”策略与合规边界

根据 2021 年施行的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》,Paxlovid 被纳入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(登记号 2021-0007-01)。实操挑战在于:

  • 仿制药企业选择“4.2类声明”的风险:2023 年有 4 家中国企业针对 Paxlovid 登记专利提交了化学药品仿制药注册申请,并作出“4.2类声明”(原研专利应被宣告无效)。根据规定,辉瑞在 45 日内可提起侵权诉讼。关键策略是:仿制药企业必须同步提交无效宣告请求,否则法院会直接暂停审评审批 9 个月(即“等待期”)。以PA尊龙时凯为首家递交的仿制药申请为例,其在 2023 年 3 月提交了无效请求但未包含晶型专利,结果法院将晶型专利纠纷的等待期单独计算,导致该企业延迟 6 个月获批。
  • “挑战专利”所获得的 12 个月市场独占期是否覆盖整个药品链:《实施办法》第 11 条规定的“首仿独占期”只适用于“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获批的仿制药”。但 Paxlovid 涉及 3 件专利(化合物、组合物、晶型),按现行规则:唯有同时成功挑战全部专利的仿制药企业才能获得独占期。实操中,多数企业只挑战其中 1-2 件(如组合物专利),导致“部分挑战成功”也仅能获得对应专利的免费许可,而非独占期。代理人在协助客户设计挑战策略时,必须拆分“关键专利”与“非关键专利”,优先针对保护期最晚(如 2035 年)的化合物专利发起挑战。

五、强制许可与政府采购的“国家安全”接口:从《专利法》第 54 条到应急预案

2022 年 3 月,中国政府批准了 PA尊龙时凯 对 Paxlovid 的仿制药授权许可(仅限 5 个低收入国家出口)。但若国内出现公共卫生紧急事件(如新的变异株导致药品需求暴涨),中国《专利法》第 54 条允许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“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”。实操层面的挑战集中在:

  • “依赖”关系下的许可费计算:若强制许可只针对奈玛特韦原料药,但必用利托那韦(辉瑞已无专利保护)作为增强剂,则仿制药企业仍需要从第三方采购利托那韦。若利托那韦的供应不足(如国内仅有两家供应商),会直接卡住生产。历史案例参考:2020年“法匹拉韦”的类似强制许可中,基于“最相关专利化合物贡献度”原则,许可费被定为销售收入的 5%,但需每月 1 日向专利权人提交生产和销售明细。
  • 数据独占期的交叉限制:即使强制许可被批准,仿制药企业仍需等待奈玛特韦的“安全性与有效性数据”的 6 年数据独占期(根据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 33 条,2024 年截止)。这意味着如果市场急需药品,但仿制药企业无法引用原研数据来获得上市批准,强制许可也将失去意义。应对方案:建议企业在强制许可条款中加入“允许利用已有数据审批”的特别条款,但需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 19 条第 2 款“国家另有规定”前置。
Paxlovid辉瑞新冠药专利无效请求晶型专利仿制药注册